以案说险 李先生2018年为自己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给付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2024年李先生因病住院,出院后即通过保险公司的在线平台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通知李先生继续提交出院记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住院相关资料。李先生就此致电保险公司热线投诉,认为保险公司和各家医院很熟,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到医院去核实,不应该再让客户提供,并说这种做法其实是保险公司不想赔而故意为难客户。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引后,投保人随后补齐了上述资料并顺利了理赔。 【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温馨提示】 出院记录是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发票及费用清单是确认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是界定保险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资料,是投保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这些资料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投保人本人才能获取。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础,以人民为中心是时代对保险业的要求,符合保险责任且资料齐全的,保险公司会应赔尽赔,不会不赔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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