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黎女士2014年4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期间一直按时支付保费。2022年黎女士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因逾期缴费而失效。同年10月黎女士突发心肌梗塞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23年6月,黎女士想到自己还有一份重疾保单,遂联系保险公司表示想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答复黎女士出险时间在保单失效期间内,无法赔付。黎女士意识到了重疾保单的重要性,担心日后还有可能身患疾病,想要申请复效,补交保费,恢复保单效力。但由于黎女士曾有心肌梗塞病史及手术史,该保单无法进行复效,之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保单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解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黎女士2022年因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导致该保单处于效力中止状态,因此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先生在保单中止期间被诊断为心肌梗塞并经历手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经保险公司评估后拒绝恢复保单效力。 温馨提醒 保单申请复效时,投、被保人应如实告知自身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将据此进行重新审核,符合复效条件的保单可补交保费继续承保,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会做出延期、拒保、加费、除外等核保决定。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之内可申请复效。若投保人2年后仍未申请复效,保险合同将终止,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考虑到自己长期缴费的能力,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尽量防止保单失效,以免因此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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